市地税局政企通后续问题的回复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20 10:22

  1.问:地税局在方便市民办税上有哪些便利举措?

  答:随着市民纳税意识不断提高,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与服务越来越受社会关注。为方便广大市民,2014年我局开发上线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经过近3年的升级与完善,已在手机、电脑渠道上建立了全天候的自然人办税系统。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用户超过50万人,已成为我市自然人办税的主渠道。主要具有如下便利:

  一是实现实名身份认证的网络化,充分依托人民银行结算中心和微信平台身份认证信息开展实名注册,并通过个人固定密码及手机动态码登录等控制条件,有效确保了个人涉税数据的安全。

  二是实现了涉税数据在线查询、网络车船税申报、打印开具完税证明和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功能,自然人可在网上“一站式”办结个人涉税业务。

  三是利用微信这一便利渠道方便市民,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号创立自然人“个人中心”,纳税人绑定身份后即可手机实时查询涉税信息。同时,在“城市服务”频道推出年所得12万个税一键申报以及微信缴税功能,满足了纳税人高效便捷的办税需求。

  2.问:深圳地税在方便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方面有何便利渠道?

  答:纳税证明在投标、出境等方面的用途越来越广,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深圳地税大力推进涉税证明类文书的网络化电子化建设,纳税人目前可通过深圳地税门户网站进入电子税务局自助开具并打印纳税证明、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个税完税证明等涉税文书,这些文书均加盖了深圳地税的电子印章,符合电子签名法,具有加密和防伪功能,可广泛应用于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出国纳税证明等用途。

  此外,相关单位可以通过深圳地税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移动税务局的“文书查验”功能来查询此类文书的真伪。

  3.问:我想了解下深圳不久前推出的“跨境电子支票缴税”系统有关情况。

  答:2017年6月29日,在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前夕,深圳国地税 “跨境电子支票缴税”系统正式上线,成为继“移动支付缴税”后又一全国首创的新型税款缴纳方式。“跨境电子支票缴税”是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起,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承建,联同深港两地银行推出。该系统使深圳多元化缴税平台更趋完善,为纳税人提供了具有国际范的更加便捷多样的缴款方式选择。

  相比境外纳税人汇款的传统缴税方式,“跨境电子支票缴税”具备以下明显优势。一是“快”,缴款时间由两到三天缩短为一天,最多节省2/3的时间。二是“准”,缴款金额精确。传统汇款方式,由于存在汇率波动等原因,汇入资金往往大于待缴税金。而纳税人签发电子支票可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人民币结算,不存在汇率差,更有利于企业资金管理。三是“省”,电子支票的签发目前不需手续费。

  深圳毗邻香港,又是改革之城、创新之市,以深圳为支点的跨境合作日益增加,需要通过境外银行账户缴纳境内税款的需求不断增长。深圳国税、地税也将继续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与优化税款缴纳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助力征管方式转变,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4.问:我想了解下“营改增”有关情况? 

  答:营改增是国家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有利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随后陆续扩大试点范围。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2017年1至6月,我局委托代征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累计18.39亿元,相比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税负降低了9196万元。

  5.问: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另外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无需专项备案,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由申报系统自动识别,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6.问: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请问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也就意味着相比于一般企业研发费用扣除15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75%。

  7.问:听说国家最近出台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抵扣优惠,请介绍下这方面情况。

  答: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了有关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范了办税手续和税收征管流程,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落地。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创投法人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是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8.问: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最近国家出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想请问这方面规定是怎样的?

  答: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此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优惠。

  9.问:请问深圳地税在服务“走出去”个人方面有哪些服务措施?

  答:我市“走出去”企业在规模和数量上均位居全国前列,企业走出去必然伴随个人走出去,企业国际劳务派遣和个人“走出去”逐年增多。近年来走出去个人逐年增多,前来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税务问题的人员也越来越多。我局具体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宣传基础跨境涉税信息和税收风险点,提前防范个人国际税收风险;二是加强对企业国际劳务派遣以及“走出去”个人的个税抵免政策辅导,依法从境内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三是我局积极开发自然人税务局个人网上实时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功能,助力提高个人办税效率。

  10.问:公司在节假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员工取得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问:车主缴纳车船税有哪些便利渠道?

  答:为方便广大车主,深圳地税为纳税人提供一些便利渠道缴纳车船税:

  一是可由“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缴,车主可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

  二是通过“微信”中的“城市服务”缴纳车船税;

  三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缴纳;

  四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12.问:请问减免车船税的车船包括哪些?

  答:下列车船可减免车船税:

  (一)法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车船有: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节约能源车、使用新能源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车型目录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3.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征车船税。

  4.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以上除第2项按照国家规定的车型目录交“交强险”同时减免车船税外,其他减免税车船纳税人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应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减免税。

  13.问:目前许多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对使用新能源车和节约能源车的车辆怎样办理车船税减免? 

  答:对使用新能源车和节约能源车的车辆减免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并颁布了减免的车型目录。为方便广大车主,我局已将减免的车型目录录入计算机系统,车辆类型一经匹配系统自动减免,无需另行办理减免手续。

  14. 公司本月与一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最新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个税免征标准是多少?

  答:按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久前,我市统计部门公布了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757元,地税部门据此将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也调高至269271元。(89757元×3倍),较去年上调26169元。因此,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的标准自201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报纳税时适用。

  15.问:公司拟将开发的小户型住宅进行精装修后再出售,请问装修费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因此,装修费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